宜兴市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
二、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三、受理单位
宜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未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三)已撤销或解散一年内未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申请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十)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的;
(十一)被举报且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二)相关资质证书失效仍继续进行有关业务活动的;
(十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十四)不接受或者阻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十六)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的情形。
五、具体流程
事业单位法人出现异常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将对事业单位法人予以提醒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抄送其举办单位。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将列入异常名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具体流程如下: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送《拟列入异常名录告知函》(附件1)通知事业单位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二)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列入异常名录管理告知书》(附件2)、《送达回执单》(附件3)通知未整改到位的事业单位,拟将其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三)事业单位填写《送达回执单》,EMS邮寄或送至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尽早消除异常情形。
(四)登记管理机关收到《送达回执单》后,填写《列入异常名录管理登记表》(附件4)与其余资料一起留档保存。
(五)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业单位法人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异常情形消失的,可以在满3年后,填写《移出异常名录管理申请表》(附件5)向机关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异常名录后注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完成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移出异常名录。
(六)被列入异常名录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登记管理机关督促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约束,视情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处罚,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联系方式
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8号市政府7号楼615室
电话:0510-87970185
附件:1.《拟列入异常名录告知函》
2. 《列入异常名录管理告知书》
3. 《送达回执单》
4. 《列入异常名录管理登记表》
5. 《移出异常名录管理申请表》
中共宜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宜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