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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2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15〕20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将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机结合起来,大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推进我市率先基本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明确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积极探索大部门体制,统筹推进政府职责和机构调整,保持与上级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3.创新管理。从实际出发,加大创新力度,以政府职能管理为基础,完善政府监管体制,推进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职。

4.平稳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整体把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统筹规划,平稳推进。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以简政放权为核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多措并举,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创造力,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以“权力清单”为抓手,进一步简政放权

1.全面梳理政府职权,建立政府行政权力清单。按照职权法定、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研究提出现有行政权力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加强的意见,按时形成并公布本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加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梳理规范权力名称、编码和运行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明晰权责主体,没有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2.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着力做好“减、转、放、免”相关工作,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与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创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同时大幅减少和简化前置性审批。编制和公布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今后凡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和责任的事项,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均不能设定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目录之外无审批”。

3.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投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制定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

4.清理项目资金,建立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对市、镇(街道)预算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理和规范,按时公开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财政性资金对竞争性领域的支持方式,逐步减少、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无偿支持政策。

5.规范收费项目,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完善收费公示、听证制度,严格征收管理,把除国家规定之外的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时公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并组织实施,实行“目录之外无收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梳理,下大力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绝大多数具备竞争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一律由市场决定;因安全、技术等特殊原因,确需政府定价的极少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实行定价目录管理。部门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谁设定、谁付费”的原则,2015年试行由部门承担相关成本,免费向审批管理对象提供服务。

(二)以建设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为目标,规范政府权力运行

1.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落实省、无锡市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2015年上半年推进“一办三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将市级部门所有审批事项集中到行政许可服务科,将行政许可服务科整建制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动事项集中到位、窗口授权到位、人员配备到位。整合市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效率。努力将“一办三中心”建成政务资源集聚、政务信息共享、流程柔性再造、权力运行公开、民生诉求响应、公共资源交易的政务服务平台。着力强化镇村基层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市镇村三级政务(便民)服务体系。

2.加快建设政府公共服务网。实现市行政机关、所有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监控的网上全覆盖。加快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与各部门核心业务工作、与政务服务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与行政绩效管理“三个融合”。健全政府法制监督应用平台,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逐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人财物等内部管理事项纳入网上运行系统。

3.健全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依托政府热线,着力推动市级各类公共服务热线的“三合”(整合、融合、联合),积极推动市级公共服务热线的集聚、集约、集成,节约行政资源,方便社会运用。努力将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建成党委、政府倾听百姓诉求和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充分发挥畅民意、察民情、务民需、树公信、促和谐的作用。

4.再造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对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更大力度再造优化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全面编制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审批流程、申请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电子监察功能建设,建立受理审批(服务)事项网上评价机制,对受理情况、办事过程、办理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5.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着力解决中介评估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走过场、垄断性强等突出问题,能取消的取消,确需保留的要按标准和要求全面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审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网上、网下“中介超市”,打破部门行政垄断和地区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全面进入,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施中介服务。

(三)以配套措施为保障,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法律、市场和技术手段强化平时监管,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加强信用基础和信用监管平台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2.推进监管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上级政府部署要求,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整合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着眼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让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为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转移职能创造条件。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鼓励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大力培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按规定限制现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任职,加快实现社会组织在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切实解决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会员不合理负担多以及依赖政府开展活动等问题。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登记审查和日常行为监管。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各个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4.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推进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化工作,不断拓展政府购买服务内容,重点梳理一批教育培训、标准研制、调研统计、行业评比、资质认证、等级评定、公信证明、学术和科技成果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转移给社会组织。以部门职能为依据,统筹确定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种类和内容,主要购买以社会公众为直接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政府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照省统一要求,2015年底前出台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实施方案。

5.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机关绩效管理基本制度和工作体系,形成导向明确、规范管用的机关绩效管理体系,强化对政府部门自身的管理,制定规范奖惩办法,引导和促进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有序组织公众参与评价,探索第三方评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对绩效评估群众满意度低的单位跟踪督办,限时整改。

6.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围绕推动责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强化行政问责工作。完善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民生、政令畅通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监督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的,以及群众、企业投诉较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并实施问责。

三、深化市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强化机构和职责整合,规范机构设置,理顺组织体系,完善体制机制,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一)优化组织结构,调整机构设置

1.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整合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监管以外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部门调整为属地管理后,整合原食品安全办、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市场监管职责,同时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不再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在市委统战部挂牌调整为单独设立,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4.市行政服务中心更名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挂市政务服务中心牌子。

(二)整合部门职责,规范机构管理

1.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市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林局。在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增挂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牌子,承担辖区内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安排的动物检疫、畜禽屠宰监督等工作。

3.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渔业养殖证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

加大机构职责整合力度。按照同一件事情由同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相同相近、交叉重叠的职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磋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严格规范各类机构设置。政府部门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进一步清理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对工作任务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进行归并整合,凡其工作任务可交由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即将完成的,原则上撤销。

(三)明确改革重点,分类组织实施

1.新组建的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需重新制定“三定”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相关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及工作人员整合到新的部门中,由新组建机构的领导班子组织开展机构的组建和“三定”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职责调整较大的机构,需要制定职能调整和编制划转方案。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制定职能调整和编制划转方案,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的划转工作。在调整工作完成以前,各有关部门仍按现有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防止工作脱节、造成损失。

3.其他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四)加强协调配套,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把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要在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去行政化、取消行政级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继续推进丁蜀镇强镇扩权改革,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做好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丁蜀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完善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整合政府公共热线受理平台,改革完善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强化制度建设,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政府规模,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市党政机关人员配备不突破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市市场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精简20%以上,充实到基层一线。全市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严格按规定配备。

(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探索行政职能常态化管理办法,完善以职责为核心的编制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采取切实措施,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加强事关中心、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逐步推进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各类事业单位的撤并整合,收回部分空余编制。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岗位的方式完成。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各部门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测评考核和评比达标等方式,干预机构编制事项。要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特别是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情况列入纪检监察、干部人事、财政审计监督工作范围,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

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全市各级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扎扎实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安排,精心实施,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涉及到职能和机构调整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做好职能划转和衔接工作,改革期间要履行好原承担职责,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运转顺畅、平稳过渡。要严格执行纪律规定,严禁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格按规定配备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农机局

市农林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规划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市旅游园林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统计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粮食局

市体育局

市物价局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说明:

宜兴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3个。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牌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牌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市财政局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市建设局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市农林局挂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牌子;市商务局挂市口岸办公室牌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市版权局、市文化遗产局牌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